[联系我们]
社 长:刘建湖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809室
邮政编码:100049
邮 箱:sysdzztg@163.com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809室
邮政编码:100049
邮 箱:sysdzztg@163.com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制——兼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
【出 处】: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
基本义务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作 者】:
邹亚莎
【摘 要】如何界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基本义务是科技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新挑战。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基本义务部分可依据传统商法,其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则面临理论困境,应在参考国际新近理论的基础上兼顾诸多利益的平衡而确立。基于理论分析,文章认为,《修改稿》第59条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规制存在可商榷之处,应在坚持适当向消费者利益倾斜、兼顾网络食品产业发展的原则下进一步修改。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我国大学制度变迁机理的经济学分析
下一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