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社 长:刘建湖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809室
邮政编码:100049
邮 箱:sysdzztg@163.com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809室
邮政编码:100049
邮 箱:sysdzztg@163.com
财科PPP沙龙(第十期) “PPP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在北京举行
2019-01-03 15:20:25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布《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鼓励地方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同时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在国家强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同时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如何依法合规运用PPP模式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风险意识和能力,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非常关心的问题。为此,由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办的 “财科PPP沙龙”以“PPP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为题,于11月24日在新知大厦举办第十期沙龙。沙龙由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所长彭程主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财政部PPP立法课题小组协调人和执行人陈少强,财政部金融司金融五处处长阚晓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薛起堂等专家学者,以及法律界、PPP实操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共计八十余人参加了活动。
与会专家围绕“PPP项目法律风险防范”,阐释了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两论证一方案、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和公司治理等环节的关键风险点,对PPP项目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做了细致梳理和解读。以政策制定参与者视角,从立法意义、立法形式、立法原则、现有政策法规及工具的协调等方面解析PPP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专家指出,出台PPP条例有助于化解新的“风险—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同时降低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合作等不确定性。专家强调,PPP立法应坚持程序正义、兼顾实体正义,定位于调整新型民事关系,并做好与现有政策法规及工具的协调,如:PPP条例与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关系、PPP与专项债的适用范围等。
财政部金融司金融五处处长阚晓西在现场和与会代表就相关政策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理论与政策研究室主任鄢晓发、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成林、北京快轨公司副总工程师朱玲、华夏幸福法务总经理李慧、中建政研集团董事长梁舰、工咨通平台董事长唐炜才等分别从理论研究、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实操流程等方面分享思考,建言献策。
上一篇:财科PPP沙龙(第十期) “PPP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在北京举行
下一篇:最后一页